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某某、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402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金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524505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1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4023378A。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