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众慧同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众慧同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定县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3财保18号
申请人:成都众慧同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CFXTN3N。
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汪家湾社区通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启志,系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定县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J1TUA2Q。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金南街道办事处德能·盛世黔城怡景苑10号楼1层5-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宣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众慧同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定县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723民初3266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逃避债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在人民币15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2022年1月20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15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众慧同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5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定县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冻结动产期限的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众慧同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继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