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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恒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海盐凯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4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恒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招宝路,组织机构代码:69387468-2。
被执行人海盐凯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于城老大桥北堍,组织机构代码:670261314。
本院在执行嘉兴恒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海盐凯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凯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房地产经本院三次拍卖均流拍,且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1013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111013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恒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424执7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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