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91民初1669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社科院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梅喜,山东法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农兴中,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山东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地铁设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梅喜,被告广州地铁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光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广州地铁设计公司赔偿***因***案赔偿款损失49523.26元;2.请求判令广州地铁设计公司赔偿***701室恢复原状费用33000元;3.请求判令广州地铁设计公司赔偿***701室房屋恢复原状期间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考虑房屋修缮期及修缮后需要的空置晾晒期,暂定25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地铁设计公司承担。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广州地铁设计公司赔偿因******案赔偿款损失49523.26元;2.请求判令广州地铁设计公司赔偿***701室房屋恢复原状期间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考虑房屋修缮期及修缮后需要的空置晾晒期,暂定25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地铁设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所有的位于XXXxxx1-701住房,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一直出租给广州地铁设计公司使用,为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工作人员宿舍,该房屋为新房装修后首次出租。2017年8月19日早上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房屋漏水,未对漏水进行处理就离开现场,直到2017年8月21日***才得知房屋漏水。***701室房屋因漏水被浸泡,室内地板变形损坏,厨房过水严重导致渗水损坏,墙根墙面多出浸泡损坏,同时给楼下601室造成严重损失。***就赔偿事宜多次找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协商,广州地铁设计公司拒不配合,故***起诉至法院。
广州地铁设计公司辩称,一、答辩人系合理使用承租房屋,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1.1条约定,广州地铁设计公司承租***房屋类型系住宅,房屋用途是居住。实际履行中,广州地铁设计公司也是将承租房屋作为居住使用,也就是说,答辩人已按照租赁物性质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二、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3条约定,房屋正常使用情况下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包括结构性漏水、墙体外部损坏、外墙体开裂等),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由***负责修缮,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应及时通知***修复。事实上,出现漏水情况后,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工作人员已及时关闭水阀并通知物业工作人员及***。***亦认可因房屋水管老化漏水的维修责任属于自己,并在维修完毕后将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垫付的更换软管费用和物业维修人工费用共计70元支付给广州地铁设计公司。三、***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合理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对房屋内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出现的损耗,广州地铁设计公司作为承租人既没有维修义务,也没有对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对于(2017)鲁019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无任何依据和权利向广州地铁设计公司追偿。对于***主张的恢复原状费用和空置费用既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向广州地铁设计公司主张。综上所述,广州地铁设计公司系合理使用承租房屋,不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此,广州地铁设计公司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査明事实,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广州地铁设计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7年,***与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房屋租赁合同》,其中2017年***(甲方)与广州地铁设计公司(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XXX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122.7平方米,房屋类型为住宅。租期从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租期为12个月。甲方应于2017年3月21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房屋正常使用情况下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包括结构性漏水、墙体外部损坏、外墙体开裂),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由甲方负责修缮,一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一方通知后的5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一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修缮前5日应书面通知乙方,且保证该修缮不得影响乙方对房屋的使用。若因甲方修缮等原因影响乙方对房屋的使用,乙方有权要求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合同签订后,***将房屋交付给广州地铁设计公司使用。
2017年8月19日,***所有的701室因厨房水池软管破裂漏水,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员工发现漏水后,于当日上午8点41分通知物业公司701室厨房漏水,并将钥匙放置于物业公司前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达701室后关闭总水阀并将屋内积水进行清理。广州地铁设计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通知房屋所有人***。
另查明,因***所有的701室漏水致使***所有的601室室内顶棚、墙体、地板、灯具等浸泡,造成严重损失。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7)鲁019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财产损失14434.26元,房屋租金损失24000元及鉴定费1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089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因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将承租房屋作为工作人员餐厅使用,导致厨房水管使用频繁引起漏水,并提交菜单一份予以证实,但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制作并张贴于701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广州地铁设计公司承租使用***701室的房屋,是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其长期使用过程中,应对房屋及房屋内的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尽谨慎管理维护义务,因广州地铁设计公司未尽到谨慎管理维护义务,故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应当对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广州地铁设计公司辩称发现701室厨房水池软管漏水后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关闭了水阀,并简单清理了积水,也于发生漏水当日通知了房屋所有人***,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并且物业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关闭总水阀并对房屋积水进行清理。***提交的照片可以反映出701室房屋漏水时室内除厨房外的房间内有积水,漏水状况比较严重。广州地铁设计公司的工作人员,作为相对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外的房间未作防水处理,为防止积水渗漏至楼下房屋,应当及时采取关闭进水阀,清除房屋内积水并将渗漏处进行烘干等措施,并应及时通知701室房屋所有人及楼下601室房屋所有人。但广州地铁设计公司的工作人员仅采取通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方式,放任漏水损失的扩大。广州地铁设计公司未尽到及时止损的义务,是造成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为701室房屋出租人,有保障出租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义务,但***未尽到其保障义务,故应当减轻广州地铁设计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与广州地铁设计公司双方的过错程度,对***已经向案外人***赔偿的损失49523.26元,本院酌情认定广州地铁设计公司承担80%,即49523.26元×80%=39618.6元。
***当庭将要求广州地铁设计公司赔偿701室恢复原状的费用330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保留权利,待房屋财产损失经鉴定或实际恢复原状后,根据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另行主张权利,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不再处理。
对于***主张广州地铁赔偿701室恢复原状期间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25200元。本院认为,***所有的701室在2017年8月19日发生漏水后,广州地铁设计公司仍租赁使用该房屋,直至2018年3月20日搬离该房屋,因此,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未造成***的租金损失。***主张的恢复原状期间的租金损失,应与其主张恢复原状的费用一并处理,因***对恢复原状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撤回,本院不予处理,该诉讼请求应当另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961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计1227元,由原告***负担245元,被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