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与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287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3314.0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东彦
代理审判员*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