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平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2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泉新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平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平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上诉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娟
审判员苏团
审判员孟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