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平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执52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平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荀伟。
被执行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韶滨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平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9年12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称:无法提供。
2、2019年12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亦未履行义务。
3、2019年12月、2020年2月、4月,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安徽省、山东省等邻近省份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若干存款账户,并对有存款账户予以网络冻结,因余额较小暂未实施扣划。
4、2019年12月、2020年2月、4月,分别向自然资源部(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等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核实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产,但本院民二庭向本局移送了(2020)苏0312破2号裁定书,该裁定书确认了本院已受理了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暂不宜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5、2019年12月、2020年2月、4月,向公安部(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辆。
6、2019年12月、2020年2月、4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9年12月、2020年2月、4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9年12月、2020年2月、4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并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予以网络冻结,但实际控制金额均较小未实施划拨。
9、2020年5月,因被执行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2020年5月,因被执行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11、2020年4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又未按时到庭申报财产和收益,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施。
12、2020年5月,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已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苏0312破2号裁定书,受理案外人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应根据破产清算组的公告如实申报债权。
13、2020年5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8460.00元,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网络支付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股票证券等财产线索予以全面调查,也多次现场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暂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31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伟
审 判 员 张惠
审 判 员 王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建
书 记 员 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