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12159号
原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心,***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