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621民初811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被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00元,减半收取计5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