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万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7946号
原告: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刘刚,均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化某。
原告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化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盼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