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3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203民初9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5000元并支付截至款项世纪返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由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