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鞍山路1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9634481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3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2413412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68年2月18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