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鞍山路1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9634481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3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2413412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68年2月18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