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4532号
申请人: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办事处旭日居委会西环路东侧北-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经济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兆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