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执1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兴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金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长英,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李敏,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兴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金桂机械有限公司、李长英、李敏、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兴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兴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3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兴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兆斌
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
代理审判员 纪维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