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执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永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金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江苏金桂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长英,女,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李敏,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永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金桂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李长英、李敏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永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永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177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永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