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桂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正光,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长英,女,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与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桂源建设有限公司、李正光、李长英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4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兆斌
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
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勇
法 官 寄语:
终结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程序中的操作环节之一,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在判决书(调解书、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文书等)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全部实现之前,法院会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不会解除;
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恢复)执行;
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法院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直至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