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518334249,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光。
申请执行人:扬州***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99085251H,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光。
被执行人: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26052037G,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滨淮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林劲。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喻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