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524621584,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518334249,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453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