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518334249,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03民初4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各项违约金62000元,合计262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30000元,余款132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有一期未履行,原告盐城市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执行全部未支付款项,并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以两倍的银行利息计算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21年1月20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6.8-2022.6.7),扣划73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在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9.21-2023.9.20),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29日,本院委托高邮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王兆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