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恢59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086995933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13951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78329731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5183342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高邮经济开发区。
关于扬州市金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润淀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