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德裕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德裕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9154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倩,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德裕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簇桥街道铁佛村**优博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红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刚,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兵,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德裕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裕隆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被告德裕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求法院判令:1.德裕隆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216924元(36154×20年×30%);2.德裕隆公司支付**误工费27219元(9073×3个月);3.德裕隆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24914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德裕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德裕隆公司为四川省绵阳市江油碧桂园绵州府项目地暖安装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何某,因**常年从事地暖安装工作,德裕隆公司遂将前述项目未完工部分地暖案件交由**施工。2019年10月3日上午,因之前的安装人对项目11栋1单元401号房屋已完工的地暖安装存在问题需要整改,德裕隆公司遂请**帮忙,**在帮忙整改的过程中致右手、左小腿严重受伤,后至江油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术后住院治疗一个月。2020年1月17日,绵阳市鼎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8级。**因帮工致残德裕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德裕隆公司辩称,**不是帮工而是履行劳务承包协议,所以德裕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受伤时间:2019年10月3日10时50分许。

2.治疗及住院情况: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4日在江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第2/3/4屈肌腱断裂、右拇指小指皮肤撕脱伤、左胫骨开放性不全性骨折,住,住院治疗31天后出院院医嘱:休息2月,右腕左下肢石膏外固定6-8周,患肢不许负重,防止外伤避免过度锻炼否则有肌腱再次断裂再骨折。

3.伤残等级鉴定:2020年1月17日绵阳鼎立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人体致残级数八级,鉴定费1000元;费用垫付情况:何某代德裕隆公司垫付20000元、任杰代德裕隆公司垫付5000元。

4.德裕隆公司(甲方)与绵阳市涪城区浩享暖通设备经营部(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德裕隆公司将碧桂园绵州府地暖安装工程项目承包给该经营部,工程内容为地暖安装,开工日期为2019年1月1日,工程管理乙方按照其向甲方报送的工程成本计划控制书进行成本控制,并受甲方监管,单项及总项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成本控制计划书的标准进行控制,严禁超控支付,工程盈亏由乙方自行负责;结算方式为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安装(包含地暖主机设备、地暖板材铺设、地暖管道、分集中水器安装、控制器、控制线穿线等),图纸内的地暖系统全部安装内容,安装、调试费用为:地暖壁挂炉100元/套,地暖蘑菇板、地暖管、分集水器安装14元/平米,此单价不含材料费,含3%的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劳务款专款专用乙方凭请款单申请人工劳务费,并提供相应发票;工程的一切安全风险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需乙方签字的对外支付款项均应有乙方的签字盖章认可。

5.绵阳市涪城区浩享暖通设备经营部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经营范围为暖通设备、家用电器、净水器、空气净化器、智能家居、办公设备的批发、零售及安装、维修、售后服务。

6.2019年4月22日**班组地暖计量表显示,11栋4楼1单元左户型(87.96平方)、右户型(88.14平方)标注4月8号√,该表底部合计处显示今年完成51户地暖铺设,共计完成4487.38平方,备注有√的是地暖铺设完成情况,**在空白处签字,何某签字手书2019年4月22日并加盖德裕隆公司项目专用章;2019年5月22日**班组地暖计量表在前表基础上增加4月22日之后完成的地暖铺设情况,合计增加为今年完成63户地暖铺设,共计完成5542.5平方,班组签字处由刘金山(音)代**签字,何某签字并加盖德裕隆公司项目专用章;案涉小区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案涉楼栋系一梯两户,**受伤的11栋1单元401包含在上述计量表中。

7.证人何某陈述主要内容为其系德裕隆公司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项目进度和质量监管,**与德裕隆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包含了锅炉安装、地面盘管和分集水器安装以及安装之后售后问题,因发现分集水器位置安错所以出现漏水,当时11栋是他们做的,德裕隆公司要求**去整改,受伤是当时用角磨机切柜子,受伤和送医过程其均不在现场,事后有去医院看望并垫付款项;案涉小区德裕隆公司大概是2019年3月中旬进场,进场在11栋17楼打样,**进场为了抢工期先做的盘管,然后大概5、6月安的分集水器,但是正常工序应该是盘管和安装分集水器同时进行;案涉小区一共有6栋,10栋、15栋、18栋是另外一个班组做的,此外除开11栋5楼和19栋的4楼还是6楼外其余均为**做的;分集水器安装除了18栋13户外其余全部是由**安装,这笔费用是已经结算过;分集水器安装和地暖铺设均包含在14元/平米的价格里面,5月22日的计量表因**当时在西藏旅行通过微信跟其确认后由**的合作伙伴刘金山(音)代签;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当时回复“我知道”是因为**受伤时其并未在现场,当时其系通过刘金山(音)知晓**受伤,但并不清楚其具体在哪户受伤。

上述事实有入院记录、住院病案、出院记录、绵鼎司[2020]临鉴字1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劳务承包协议、工商登记信息、地暖计量表、照片及当事人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关于**个人与德裕隆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绵阳市涪城区浩享暖通设备经营部与德裕隆公司之间就地暖安装工作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经营部完成地暖安装工作向德裕隆公司交付安装成果,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包含地暖主机设备、地暖板材铺设、地暖管道、分集水器安装等工作及其后续的维修整改工作。**系绵阳市涪城区浩享暖通设备经营部的经营者,案涉地暖安装工程德裕隆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某通知**整改案涉房号工作内容并非基于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而是基于双方之间承包协议,案涉房号整改工作并非指定由**个人完成,地暖计量表结算的地暖铺设总面积已包括案涉房号平米数,无论案涉房号地暖铺设是否涉及他人前期施工部分,整改工作成果计入绵阳市涪城区浩享暖通设备经营部,故德裕隆公司与**个人未建立义务帮工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案涉地暖工程的由绵阳市涪城区浩享暖通设备经营部承揽,**作为经营部经营者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发生损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德裕隆公司存在指示和选任过失,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