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25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卓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2号区*幢C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17971667M。
法定代表人:黄锦荣。
委托代理人:李雪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中路莲花大厦一楼,注册号:441825000002826。
法院代表人:袁建图。
本院在执行清远市卓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监理费138000元,额外工作报酬73491元,以及相关违约金给清远市卓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35.76元、执行费3072.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0000********账户内存款20460.34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000*********账户内存款10006.6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佩华
审判员 黄亦飞
审判员 王流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