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卓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清远卓越公司与连山邓氏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25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卓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2号区。
法定代表人:黄锦荣。
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
本院在执行清远市卓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支付监理费138000元,额外工作报酬73491元,以及相关违约金给清远市卓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35.76元、执行费3072.36元,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CNY2167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CNY2167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佩华
审判员  黄亦飞
审判员  王流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