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汇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朐县城关街道丁家路口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1681号
原告:山东汇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401。
法定代表人:冯凤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城关街道丁家路口村民委员会。
原告山东汇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城关街道丁家路口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汇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招标代理费、清单费共计204991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就本村3号、4号安置楼招标事宜进行洽谈,并协商一致签订招标代理投标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招标文件和招标清单的制作并经被告确认。2020年10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告期间共有十家投标单位报名,符合三家以上投标的条件要求,2020年11月4日可以正常开标。2020年11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延期开标通知,通知以规划未获批准,投标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为由,要求投标延期举行,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导致2020年11月4日的开标无法进行。2020年12月6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单方违约,将该3号、4号安置楼的招标代理与普信达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发布招标公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信守,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的招标事宜未全部履行完毕,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将招标事项擅自发包,属根本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前期的招标代理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6月17日,临朐县人民政府对临朐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报来的《关于撤销兴隆等原建制村(社区)组建成兴隆等中心村(社区)的请示》作出临政便发[2010]156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兴隆等建制村(社区)组建中心村(社区)的批复》,依法同意撤销原有的兴隆等56个村(社区),西坦等9个村(社区)保持不变,并由原来的65个村组建成29个中心村(社区)。被撤销的村(社区)改为自然村,名称不变。其中:井家田村、丁家路口包括在被撤销的建制村范围内,组建成井田村,井家田村、丁家路口改为自然村。临朐县城关街道丁家路口建制村被撤销后改为自然村,临朐县城关街道丁家路口村民委员会已不存在,山东汇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不存在的主体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汇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