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734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5月28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骏翔U8智造产业园U2栋310-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17530A。
法定代表人钟小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9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了案款21296.9元,并向法院支付受理费5元、执行费22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9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佳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