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507号
申请人: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骏翔U8智造产业园U2栋310-313。
法定代表人:钟小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超,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69幢039。
法定代表人:赵玉兰,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15028.2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15028.2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纳。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 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溶辛
书 记 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