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民初1677号
申请人: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骏翔U8智造产业园U2栋310-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17530A。
法定代表人:钟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丽,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天晴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晴隆县东观街道阿妹戚托特色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HEY31XK。
法定代表人:安琦。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原告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晴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旅游会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天晴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78686.0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天晴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78686.0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
保全申请费3413元,由申请人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传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 倩
书 记 员 刘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