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澄科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2503号
原告: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骏翔U8智造产业园U2栋310-313。
法定代表人:钟小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禧,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69幢039。
法定代表人:赵玉兰。
原告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60元,减半收取计6930元,由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史艳
书 记 员 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