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澄科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小英。
委托代理人康璐,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女,汉族。
上诉人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工公司支付***2018年度提成工资20116.9元;2.由***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结果:***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8年度提成工资20116.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工公司承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二审争议焦点为:***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8年度提成工资20116.9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协商承诺书》加盖有***工公司的公章,***工公司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用工主体,在***工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加盖公章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工公司充分知悉《协商承诺书》的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协商承诺书》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综上,《协商承诺书》中已经明确确认2018年度提成工资为20116.9元,且***工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一审判令***工公司支付***2018年度提成工资20116.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秀秀(兼)
书记员 胡慧 (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