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9659号
原告:深圳天澄科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骏翔U8智造产业园U2栋310-3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澄科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69幢0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天澄科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水系统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澄科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882815.92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暂计203411.67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7年9月25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2月签订了《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BJTCKG/TFZYGY),约定由原告负责天府中央公园水生态工程项目水处理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合同工期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具体依据案涉天府中央公园项目的工程进度,以通知入场安装时间起算),每台水处理设备的包干价为2207039.8元,合同总价为4414079.6元(2207039.8×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备交付及安装,案涉天府中央公园整体于2017年9月25日验收合格。但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货款3531263.68元,尚欠货款882815.92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深圳水系统公司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但深圳水系统公司与北京环保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JTCKG/TFZYGY的《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总价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等内容,并约定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综合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中央公园,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