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8664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奇,河南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河南威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熔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壶关县集店乡集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宝玉。
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北路德馨园小区**楼****房。
法定代表人:康军。
被告:牛军亮,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熔剂有限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军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永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