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塔城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201民初2233号 原告: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名都)10#-办公80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元新,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城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名塔城市妇***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解放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公司)与被告塔城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妇***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元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妇***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监理费120,000元及自2020年1月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利息为15,675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0日,被告(原名塔城市妇***院)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被告将其位于塔城市XXX路东侧的业务楼建设项目,委托原告予以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报酬为12万元,由被告在监理期内分期付款至付清止。并约定逾期付款时,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监理义务,直至2019年12月2日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向原告支付监理费。被告之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如诉所请。 被告妇***中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0日,塔城市妇***院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被告将塔城市妇***院业务楼建设项目,委托原告予以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监理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止,监理费用120,000元,并约定逾期付款时,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监理义务,2019年12月2日,塔城市妇***院业务楼建设项目经五方验收合格,被告妇***中心在建设单位处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见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经被告确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用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损失,因双方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服务期届满,委托人逾期付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自2020年1月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塔城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20,000元及利息15,675元; 二、塔城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自2022年10月起向原告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3.5元,减半收取计1,506.75元,邮寄费100元,由塔城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永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 本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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