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民初768号
原告: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名都)10#-办公室8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纳斯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大道2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玛纳斯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2元,减半收取计3,911元,由原告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