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601号
原告:***,男,汉族,海东市乐都区马营乡胜利村村民。
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
法定代表人:刘广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琴,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白崖子村村民。
第三人:青海孜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福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白崖子村。
原告***与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余存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