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2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江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