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与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更生。
委托代理人***,嘉峪关市文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兰新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更生诉被告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顺监理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0月25日,原告以职工出资的形式向被告宏顺监理公司入股15000元,2009年12月31日原告受让其他股东转股1798元,至此原告***在公司股份比例达到4%,2011年原告两次共分得公司红利43万元。2012年11月原告因退休故依据公司章程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转股,并于2013年8月1日提出申请要求查阅被告会计账簿,以确定当期相应资产的数额,但时至今日被告未予答复。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履行提供查阅会计账簿的义务;二、被告为原告办理转股手续;三、被告支付原告分红款8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权利属于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其请求应以确认股东资格为先决条件,但被告宏顺监理公司在庭审中对***的股东资格予以否认,***应当先行诉请确认其具有宏顺监理公司股东资格,故原告诉讼请求起诉的条件尚未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卓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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