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3民初3328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1,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2,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3,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江苏环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1、**、***2与被告***3、江苏环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1、**、***2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1、**、***2负担。
审判员 代忠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