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渝长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渝长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4991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渝长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南段万兴广场G-1-33.3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5PBHN5C。
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渝长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波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孔飞飞
书    记    员     张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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