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渝长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亘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执恢1052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渝长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南段万兴广场C-1-33、34号门市,经营地重庆市长寿区古镇B区107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5PBHN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亘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38号1幢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F8T3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渝长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亘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亘兴不锈钢有限公司、***存款、车辆、房屋等执行措施后。现申请执行人四川渝长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重庆亘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四川渝长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重庆亘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5执恢10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屈 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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