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083执3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傲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宝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5)川1083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99元。
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由于本院之前提供的账户有误,导致现被执行人***在你行内部账户上的案款,金额以82998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