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筑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环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筑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2民初4377号
原告西安环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筑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瑞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本院认为,涉案《产品供应安装合同》由陕西鹏鑫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6日更名为陕西华筑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西安环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该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故本案应由陕西华筑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3559元,予以退还原告西安环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武航
书记员  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