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2318号
原告:西安俊豪盛世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8K5N5C。
法定代理人:高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帅,男,199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尚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霍国虎。
原告西安俊豪盛世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尚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西安俊豪盛世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俊豪盛世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俊豪盛世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西安俊豪盛世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 八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雷 巧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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