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尚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汇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4821号
原告:汇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桂公馆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Q3R98W。
法定代表人:程东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赫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群,男。
被告:西安通顺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旭辉荣华国际商务项目中心2号楼16层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CY5L9K。
法定代表人:杜拓。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尚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J16B3T。
法定代表人:王双玲。
被告: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NLF23。
法定代表人:迟大志。
原告汇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通顺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尚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原告于2022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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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好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春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艳春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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