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2785号
原告:四川蓝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吴艳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晶,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阳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路**唐延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蓝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阳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蓝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蓝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殷家蓉
书 记 员 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