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阳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4合肥市捷越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阳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3617号 原告:合肥市捷越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阳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睿,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捷越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阳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捷越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市捷越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捷越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计656.5元,由原告合肥市捷越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