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2民初1663号
原告:何相云,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城西一里**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M4TX9U。
法定代表人:林婕,执行董事。
原告何相云与被告何帮文、***、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何相云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相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相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由原告何相云负担。
审判长苏青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何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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