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发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2民初1919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告: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西一里**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发与被告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发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