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2民初4565号
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汉台区关。
法定代表人:岳**,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19713335G。
委托代理人胡俊,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M4TX9U。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筑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0.5元,由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明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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