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07民初3548号
原告:合肥微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临薇,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耿洁。
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
被告: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负责人:许耀辉,局长。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微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徽德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微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原告合肥微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媛媛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