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禹通建设有限公司

2237江苏德禹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万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2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河曲街18号双悦大厦1幢905室。
法定代表人:夏顺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之扬,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钢材货交易市场C座15号。
法定代表人:张佰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玲,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6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94元,减半收取为9897元,由上诉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栋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殷 姿